Article 38

In force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行业、单位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