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