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在使用互联网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营造绿色网络环境;(二)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摒弃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三)尊重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四)拒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五)尊重自主创新,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