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依法依规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爱护海域、河流、湖泊,不得在森林、草地、沙滩上违规摆卖、烹饪、烧烤食品,不得倾倒、焚烧垃圾;

(三)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