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依法依规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爱护海域、河流、湖泊,不得在森林、草地、沙滩上违规摆卖、烹饪、烧烤食品,不得倾倒、焚烧垃圾;(三)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