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维护社区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业主积极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管理养护,依法解决物业矛盾纠纷;

(三)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地;

(四)文明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避免惊扰、伤害他人;

(五)自觉抵制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

(六)在进行装修装饰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七)空调外机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避免噪音、滴水影响他人;

(八)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

(九)车辆按照社区管理指引有序停放,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十)其他维护社区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