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旅游观光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在口岸地区文明通关;

(三)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服从管理;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践踏植被,维护景区环境;

(五)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六)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

(七)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