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五条有效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其他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供电连续性的要求高于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无法提供的,用户应当自行配备满足其用电需求的发电设备或者不间断电源。用户未按照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导致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