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供电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并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便利和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确认有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和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