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供电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并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便利和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确认有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和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