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精简用电报装环节、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创新服务渠道、推动用电业务线上办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优化售电与缴费的网点和方式;
(二)为用户提供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电费单位和受供电企业委托的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对用户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