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有条件的应当合并设置。架空的管线,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隐蔽,有条件的应当改造入地。管线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安全,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