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过批准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