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未封闭阳台、门窗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