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