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补助。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