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