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古镇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