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古镇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