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晋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古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灵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古镇保护和管理议事协调机制,落实古镇保护责任;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条例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静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古镇保护范围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古镇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