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