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镇历史文化发掘研究、文化交流、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宣传推广古镇,发布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关信息和指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合理利用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