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行为;

(二)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三)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四)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擅自改变原有道路格局和给排水系统。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