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行为;(二)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三)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四)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擅自改变原有道路格局和给排水系统。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