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合理利用古镇资源:(一)提供资金扶助、购买公共服务、依法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二)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参与保护利用工作;(三)依法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使用权。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