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合理利用古镇资源:

(一)提供资金扶助、购买公共服务、依法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

(二)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参与保护利用工作;

(三)依法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