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行为;(二)违反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临街建筑物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四)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五)建设污染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