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行为;

(二)违反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临街建筑物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四)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

(五)建设污染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