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砂)、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修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三)占用、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道路等;
(四)未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非法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
(七)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八)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九)新建与古镇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十)屋顶上堆放物品、使用影响古镇风貌的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