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古镇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