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

古镇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