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改变其结构及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