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的规划管理、交通安全、许可审批、环境保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