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