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应急、体育、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