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