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急救中心的人员经费;
(二)急救中心(站)以及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三)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经费;
(四)救护车、车载设备、器材、相关设施的配置、维护、更新经费; (五)在公共场所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经费; (六)医疗急救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经费(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经费); (七)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培训、演练经费;
(八)政府及其部门主办或者协办的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经费; (九)其他医疗急救经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