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制定急救人员招聘引进标准、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医疗急救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急救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