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抬担服务费用。

每个医疗急救出诊车组配2名担架员,向患者免费提供搬抬和协助现场急救服务。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侵害急救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快速到达指定地点;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对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患者进行认定和救助;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负责依法保障土地;

(四)通讯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急救电话通讯畅通,根据需要及时向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提供呼叫人位置等信息和技术支持;

(五)建设单位新建高层住宅每栋楼每单元应当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