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急救人员依法开展医疗急救服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尊重、配合开展医疗急救服务,合理、规范、有序使用医疗急救资源,自觉维护医疗急救秩序。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