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急救的应急储备。应急储备应当满足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需要。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确保应急储备物资处于备用状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