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派出的救护车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