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在救护车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不得因收费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救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