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擅自停业、终止提供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因故停业、终止提供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至少于停业、终止前两个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