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医疗急救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急救收费项目和标准,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医疗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