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驾驶员应当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执照。急救人员上岗前均需通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本市建立急救医师联动培养机制。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的联动培养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将医疗卫生人员到急救岗位轮岗锻炼,作为职称评定、职业发展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