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在机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器械。
前款规定以外的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景区、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器械和药品,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设备的使用与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