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辅助医疗急救等志愿服务活动。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保险等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