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有义务拨打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