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有义务拨打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