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一)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应诊;(二)实施医疗急救;(三)承担市急救中心指派的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四)登记、管理和报告医疗急救信息;(五)支持社会急救公益性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