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 (一)负责本市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承担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承担传染性疾病、特殊性疾病的转送任务;

(五)招募、培训医疗急救志愿者; (六)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专业人员、急救辅助人员的培训以及考核;

(七)负责对社会公众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和知识的宣传普及; (八)负责医疗急救信息登记、汇总、保管和上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