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