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