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至少设置一个具有标准化洗消功能的县级急救中心(站)。

县级急救中心(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急救服务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统一指挥调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