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条有效本市医疗急救体系包括:(一)急救中心;(二)急救网络医院;(三)急救站;(四)其他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等其他负有医疗保障责任的机构;(六)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多方位、立体化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