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医疗急救体系包括:

(一)急救中心;

(二)急救网络医院;

(三)急救站;

(四)其他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等其他负有医疗保障责任的机构;

(六)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多方位、立体化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