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